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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工作纲要

作者:珞珈诉讼法律网  来源:本站   已浏览【】次

武汉大学法学院

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工作纲要

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诉讼法学高层次专门人才,根据国家对法学研究生培养方面的要求和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及法学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学科的特点,经诉讼法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充分讨论通过,制定本工作纲要。

一、关于培养方式

诉讼法学是一门既富深刻的理论性又具有极强实践性的学科,为大力提高诉讼法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有必要在充分发挥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发挥学术群体作用的集体培养机制。

1. 设立诉讼法学学科学术带头人,并按照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三个专业方向设置专业方向负责人,以便指导和协调诉讼法学研究生以及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

经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指导老师的充分协商、讨论,推 赵钢 教授为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推 赵钢 教授为民事诉讼法学方向负责人, 洪浩 教授为刑事诉讼法学方向负责人, 林莉红 教授为行政诉讼法学方向负责人。

2. 成立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与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统称为“导师指导小组”),集体负责研究生的招生、中期考核、开题报告的审议、毕业论文答辩等工作。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由学科学术带头人、专业方向负责人和诉讼法学科其他博士生导师组成,由学科学术带头人任组长,由 刘学在 教授担任秘书。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由学科学术带头人、专业方向负责人和诉讼法学科其他硕士生导师组成,由学科学术带头人任组长,秘书由组长或者专业方向负责人指定。

3. 导师应当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学习等各方面状况,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给予充分的指导,使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人格修养得到同步提高。

4. 导师指导小组应当发挥学术整体的指导作用,协助导师做好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等方面的培养工作,并依照研究生院和法学院的规定对研究生招生、培养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做出决定。

5. 导师指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协调研究生招生、培养等事务性工作;对于各项具体事务性工作,导师指导小组组长可委托各个专业方向负责人组织实施,各个专业方向负责人和其他研究生指导老师,应当予以配合。

二、关于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导师指导小组依照研究生院和法学院的规定负责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的命题、阅卷工作以及对初试入围后的考生(包括推免生)的复试工作,并结合考生初试和复试的综合表现向法学院及研究生院提出是否录取的建议。

1. 在研究生院和法学院下达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的命题任务后,由导师指导小组组长指定各门专业课的命题老师,或者由导师指导小组组长与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协商确定各门专业课的命题老师。命题老师在接到命题任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细致、负责地命题并应做好保密工作。

2. 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结束后,根据研究生院和法学院下达的专业课评卷任务,由导师指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集有关老师进行评卷工作;导师指导小组组长可以委托各个专业方向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专业课的评卷工作。评卷老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公平、合理地予以评卷。

3. 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线确定后,根据研究生院和法学院的安排,由导师指导小组或者导师确定拟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报法学院审查确定。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名单由博士生指导教师确定;导师在确定复试名单时应根据复试基本分数线并按照分配的招生指标的一定比例确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名单由导师指导小组组长确定,或者由导师指导小组组长委托各专业方向负责人确定,在确定复试名单时应根据复试基本分数线并按照分配的招生指标的一定比例确定。

4. 拟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确定后,由导师指导小组组长根据研究生院和法学院的安排负责召集和主持复试工作。其中,对于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导师指导小组组长可以委托各专业方向负责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复试结束后,由导师指导小组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向法学院和研究生院提出拟录取的学生名单的建议。

三、关于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与学分分配

关于研究生的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问题,除遵循下列规定外,其他内容根据《诉讼法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与《诉讼法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1.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中,“专业必修课”由导师指导小组组长指定相关老师讲授,“研究方向必修课”由导师指导小组组长指定或者由其委托专业方向负责人指定相关老师讲授。

2. 博士研究生的“综合考试”课程,由导师指导小组组长召集全体博士生导师以面试方式集体进行考核。

3.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中,对于属于诉讼法学科承担授课任务的各门课程,由导师指导小组组长指定或者由其委托专业方向负责人指定相关老师讲授。

四、关于对研究生的科研指导

1.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导师和导师指导小组应加强对其科研方法的指导,通过开设“法学方法论”或“法学论文写作”等课程,引导研究生尽快掌握法学研究的方法、提高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

2. 博士研究生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应当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在此之前所打下的研究基础,制定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导师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在和博士研究生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帮助其完善研究计划。硕士研究生也可以在第一学期制定自己的学习、研究计划,导师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指导。

3. 导师应当积极申报国内外各类研究课题。导师对于自己主持的科研项目,可以根据研究生的研究能力、研究方向、研究兴趣,尽可能吸收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参与课题的研究,以便更好地提高其科学研究的能力。导师和导师指导小组应鼓励并指导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独立申报或开发研究课题。

4. 导师可以结合自己的教学、科研工作,从事一定的法律服务活动,以便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和指导、培养研究生的能力,但应摆正教学、科研与从事实践活动的关系,应将主要精力放在教学、科研上,为研究生的学习、科研树立良好的典范。学生在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期间,可以结合自己的学习、科研,抽出一定时间参与法律服务,但应处理好社会实践与学习、科研的关系,不能因为参与法律服务而荒废了学习、研究。

5. 非经导师同意和允许,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不得私自承担任何影响学习、科研及学位论文进度的其他工作。

五、关于学位论文的写作和答辩

1. 研究生在具体开始学位论文撰写前应分别向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或者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申请作开题报告。其中,博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应当在答辩日之前三个学期进行(即开题报告的时间与答辩日之间的间隔应有三个学期),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应当在答辩日之前两个学期进行(即开题报告的时间与答辩日之间的间隔应有两个学期)。

2. 在向导师指导小组申请作开题报告前,拟申请开题报告的研究生应当就论文的选题和导师充分协商、讨论,并拟出详细提纲送导师审阅并获得导师的审核同意。

3. 开题报告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本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本选题目前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和水平。

3)对于博士生的开题报告,本人在这一领域中应当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要求提交与选题直接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不少于1万字),并充分地查阅、收集了相关资料;对于硕士生的开题报告,本人应当较为充分地查阅、收集了相关资料。

4)论文写作提纲和拟定的研究重点。

5)本论文中将对该领域的哪些问题或哪些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以及写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如何予以克服的思路。

6)写作的具体日程安排和预定完成初稿的时间。

4. 导师指导小组同意研究生作开题报告的,由导师指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主持开题报告会。其中,对于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导师指导小组组长可以委托各专业方向负责人予以召集、主持。

5. 导师指导小组对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应当从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可能的创新或突破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评议,在此基础上,提出应予完善的方面和应予注意的问题,供学生在写作过程中参考,或者不同意其开始论文的撰写工作,并建议其在进行完善后重新申请开题报告或者另定选题重新申请开题报告。

6. 博士学位论文初稿的提交时间应不晚于预答辩之前的3个月。博士研究生在论文初稿完成后应仔细进行斟酌、修改,并应根据导师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并经导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同意后进入预答辩程序。预答辩应当在正式答辩日的二个月之前进行。预答辩通过后,经本人的进一步修改、导师审定后交付打印形成拟申请答辩的正式文本。

硕士学位论文初稿的提交时间应不晚于答辩之前的2个月。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初稿完成后也应仔细进行修改、完善,但不需要申请预答辩程序。

7. 对于博士学位论文,应在正式文本制作完成后至少提前一个月交院研究生管理工作办公室统一分送校内外同行专家按学校规定的“双盲”方式评阅(注:“双盲”评阅是指隐去学位论文作者、指导教师和被聘评阅专家姓名等相关信息的一种论文评阅方式)。

硕士学位论文在正式文本制作完成后,应当在正式答辩日的20天之前送交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由各专业方向负责人提出人选与导师指导小组组长协商确定。按照规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一位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可由院学位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协商另行聘请一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申请人需延期半年或一年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8. 学位论文经校内外专家评阅后符合条件的,提交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导师指导小组组长根据拟答辩学生的研究方向在校内外同行专家中予以确定或者由各研究方向的专业负责人提出人选与导师指导小组组长协商确定,并报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校外专家至少2人),主席应当由校外专家担任,主席和委员应当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并且尽可能是博士生导师。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校外专家至少1人),主席应当具有教授职称,委员应当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具有相当职称)。其中,对于法律硕士的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应尽可能吸收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加。

答辩中导师实行回避原则,按规定导师可以列席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主席。

9. 根据研究生院和法学院的有关规定,研究生进行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委员对论文及论文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就是否同意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方为通过。

六、关于法律硕士的培养

根据研究生院和法学院的相关规定,法律硕士在入校并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后,按照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指导老师。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应加强对法律硕士学生选择导师的宏观指导,在必要时(例如选择某位导师的学生过多时)导师指导小组组长和专业方向负责人可以对法律硕士所选择的导师予以适当调整,以提高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

对于最终确定由诉讼法专业教授、副教授指导的法律硕士,其培养方式除突出其实践能力的培养外,在学位论文的开题、撰写和答辩以及在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培养方面,比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规定处理。

武汉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科

201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