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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从“侦查权”到“审查权”:我国刑事预审制度改革的一种进路

作者:洪浩  来源:珞珈诉讼法律网   已浏览【】次

 【本文原刊于《法律科学》2018年第1期,并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从“侦查权”到“审查权”:

我国刑事预审制度改革的一种进路

 

洪浩(法学博士,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我国的刑事预审通常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专门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以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作出其他决定的侦查活动。这与域外的刑事预审制度中强调对涉案人身自由、财产的审查和刑事案件的分流等功能的制度设计有着原则的区别。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订时,在保留公安机关刑事案件预审权的基础上,确立了“预侦一体”的侦查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继续确认了公安机关预审职权,未对预审工作机制作出调整。笔者认为,现行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安排中“预侦一体”的模式湮灭了我国传统制度设计中的预审功能,与域外的预审制度的设计也相去甚远。笔者以为,改革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以重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对落实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侦查权;审查权;“预侦一体”;预审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