珞珈诉讼法律网-占善刚、王译:民事法律规范中“视为”的正确表达 ——兼对《民法总则》“视为”表达之初步检讨
你好,欢迎光临珞珈诉讼法律网
收藏我们 | 设为首页

 

学术研究

占善刚、王译:民事法律规范中“视为”的正确表达 ——兼对《民法总则》“视为”表达之初步检讨

作者:珞珈诉讼法律网  来源:本站   已浏览【】次

全文刊载于《河北法学》2018年第12期


“视为”作为立法技术之一,在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通常具有法律拟制的功能。某些特殊情形下,“视为”却具有法律推定与注意规定之特质。近年来业已颁布的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视为”频频以法律拟制之形态出现,不仅有滥用之讥,更有动摇立法目的价值选择与法的安定性之虞。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6、18条关于“视为”的表达规范存在超越前提即假定条件之逻辑结构冲突,行为模式涵摄路径亦有误读之嫌,应予重新审视。 

视为; 立法技术;拟制;推定;法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