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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洪浩教授、陈岚教授应邀参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暨专题培训班”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已浏览【】次

   2019年11月3日,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与武汉市法学会、武汉市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武汉市法学会社会纠纷多元化解研究会联合举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暨专题培训班”在汉举行。出席此次会议的还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高级检察官李占州,武汉市法学会会长胡绪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金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彭胜坤,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邹耘,武汉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副会长孙原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齐文远,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进,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夏俊,武汉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聂德宗等专家、领导,以及来自北京、广州、深圳、福建和武汉本地的检察官、法官等法律同仁共计120余人。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洪浩教授,中心陈岚教授应邀参加此次会议并发言。

   洪浩教授以《检察中心主义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突破》为题做专题发言。洪浩教授认为,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应当建立审前检察中心主义。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为其主要职能,以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流。审前检察中心主义的建立,会带来我国刑事诉讼结构、职能和程序的变化,但不影响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

   陈岚教授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的剖析,认为认罚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以下两点主要问题。一是因对认罪认罚从宽立法宗旨存在误区而导致对量刑建议的功能定位产生偏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牺牲部分刑罚权和审判权以换得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粗糙的正义,量刑建议精准化并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求的制度目标,因此也不会因量刑建议精准化而损害法院的审判权,陈岚教授认为量刑建议精准化有僭越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之嫌的观点有待商榷。二是量刑建议权和审理权的不同性质决定了法院应当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内做出判决。量刑建议权是具有求刑色彩的公诉权的子权力,审理权因属法院审判的一部分而具有被动性。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宜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内就被追诉人的刑罚做出判决,不可超越量刑建议的幅度作出量刑判决,否则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权僭越了公诉权。陈岚教授以浙江台州“危险驾驶罪”案为例进一步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在该案件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量刑2个月10天,而法院判决被告人3个月以上刑罚,这不仅漠视了审判权的被动性,违反了不告诉不理原则,而且使得公诉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发生了错位。


编辑:赵祖斌   初审:林百灵  终审:洪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