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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洪浩、陈岚教授应邀参加纪念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四十周年暨刑事辩护制度发展与展望高端论坛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已浏览【】次

  2019年11月30日,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洪浩教授,陈岚教授应邀参加由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纪念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四十周年暨刑事辩护制度发展与展望高端论坛。

  洪浩教授在“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发展与成就”环节作为与谈人对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用江,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石先钰教授,天津德睿理平法律咨询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萍博士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并在点评的基础上以“中国三次刑事诉讼法律的修改与刑事法治进步”为题作了精炼的报告。洪浩教授认为,张用江副会长在《更新理念提高素质 更好履行辩护职责》中的发言对四十年律师制度发展脉络进行了总结,中国刑事辩护制度重建、发展是筚路蓝缕、以启山林,鞠躬尽瘁、以为法治的过程,律师从过去的公益角色走向今天的社会角色,从过去忠诚于、服务于国家的安排到如今的服务于当事人的角色定位十分不易。洪浩教授指出,石先钰教授以《刑事律师应当具备怎样的职业伦理》为题的发言主要谈到了两个问题,一是建立了法律职业伦理学这个学科,二是如何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伦理学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一个共同的伦理,如果公、检、法、司、律不能够持有共同的职业伦理,那么就会各自为战,各谋利益,正是在职业共同伦理之上才有共同的社会责任、共同的利益纽带,基于此应该将公安侦查机关、监察机关纳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同时应该把律师纳入到践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中以共同执行刑事诉讼法,希望未来将监察机关纳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使其相关活动在立案阶段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洪浩教授对李萍博士以《区块链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初探》为题的发言点评道:无论是在智慧检务还是智慧司法中,科技都不能取代司法人员,科技的进步在司法中运用应当保持克制,所以类案同判和司法案例指导应该谨慎进行,毕竟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没有任何一个案件是相同的,没有同一个案件在同一个法官面前得出同样的结论。接着,洪浩教授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主线对中国刑事法治的历程和未来走向进行了阐述。洪浩教授认为,近年的司法改革密集,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员额制改革、省级以下统管人财物问题皆有一条主线,即刑事诉讼法律的修改涉及如何实现法治这个核心命题,1979年九法一条例中刑法、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意义是用法治取代人治,从运动治理走向法律治理的过程,1979年后才真正开启了法治之路。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解决的是庭审实质化的问题,防止庭审走过场;解决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请示汇报制,法院系统内部的科层式的审判方式,卷证的移送制度等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解决的是如何实现庭审实质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在刑事诉讼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包括员额制问题。其中,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解决了刑事诉讼中法院中心地位,员额制解决了法官、检察官在庭审审判过程中司法权和地位独立问题。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通过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值班律师全覆盖制度彻底保证庭审实质化。应该在审前程序中建立以检察为中心的检察中心主义,检察中心主义控制在审前,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它是为了配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把70%-80%的轻微案件解决在人民检察院阶段,通过庭审确认的方式为法官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提供人员和资源上的保障,繁简分流突出了大案、要案审判中心主义,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在律师的帮助下未经庭审和经历庭审使得当事人均有正义的结果预期。                                                                                                            

  陈岚教授在“刑事辩护制度理论与实践现状与完善”环节作为与谈人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杨志斌博士,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员研究员毛立新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焦俊峰副教授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并分析、强调了情理性辩护的使用。陈岚教授认为,刑事诉讼解决是定罪和量刑两大问题,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以定罪为前提,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应该一以贯之,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中接触的是历史事实和案卷证据,对案件进行初步判断后应该确立辩护思路。因为我国与英美法系定罪和量刑严格区分开来不同,本质上而言,定罪和量性是矛盾的,多先定罪后量刑,我国律师多先作无罪辩护,后转向量刑辩护,因此杨志斌博士以《如何把握好无罪辩护与量性辩护的衔接》为题探讨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的衔接是十分有意义的。陈岚教授对毛立新博士的发言进行了辩证地点评,认为毛立新博士《侦查阶段辩护的立法、实践不足与完善》的发言回顾了我国侦查阶段辩护制度的变迁,介绍了侦查讯问阶段世界各国皆有律师的帮助,是十分可取的。但是,对于毛立新博士提出中外对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称谓是不同的提出了质疑,指出逮捕环节中外都叫逮捕。同时,陈岚教授认为毛立新博士律师介入逮捕的观点过于超前——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要获得律师的帮助,但是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搜查、扣押、逮捕在世界各国都没有律师参与的机会,只有在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完成之后认为该措施有违正当程序才能启动司法审查。因此,尽管刑事制度有大的转型,从庭审辩护发展为庭前辩护,辩护的参与程度大大提高,但是不要辩护职能无限扩张,扩张到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程序,否则有违侦、控、审、辩职能的划分,比如律师不能参与法院的评议过程。陈岚教授对焦俊峰副教授《侦查思维论视角下的刑辩素能培养》的发言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焦俊峰副教授提到用侦查思维提升辩护素能十分可取,用侦查的思维审视辩护的视角十分有意义。侦查的“铁案思维”违背了人的认识规律,因此律师在侦查人员办案铁案思维下要分析这种思维的不符合规律性,违背了常识常理,以此逐个击破。最后,陈岚教授以张扣扣案为例阐述了情理性辩护的作用。刑事辩护分为情理性辩护、证据性辩护、实体性辩护、程序性辩护,张扣扣案件中的情理性辩护比死板客套的辩护更有效果,预判了案件结果,按照情理性辩护加以辩护,情理性辩护增强了辩护的色彩和观赏性,因此应该大大丰富情理性辩护,增加案件逆转的概率,改变机械、死板辩护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