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全文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2020年第06期
个人信息保护中检察公益诉权配置的根据
洪浩赵祖斌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具有私有和公有双重属性,私益部分可描述为人格权,扩散性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从诉因及诉讼标的角度而言,个人信息保护可以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内。检察机关以法定诉讼担当的方式获得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实施权既具有法律规范层面的可容许性,还具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必要性。在行政监管乏力、民事私益救济动力不足、刑事治理重惩治轻补救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职责,弥补个人信息保护私益诉讼的不足,助力解决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力有不逮的难题,以此全面、系统地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诉讼实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