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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中心主任洪浩教授与谈“珞珈法律实务大讲堂”第一讲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已浏览【】次

  “珞珈法律实务大讲堂”第一讲于2021年5月15日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20报告厅开讲,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胡云腾会长作为主讲人,以“司法职权的实践展开”为题作了精彩的报告,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主持此次学术报告,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主任洪浩教授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作为与谈人参加了此次讲座,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教授、罗昆教授与众多师生聆听了讲座。

  胡云腾会长从“司法职权的中国特色”和“司法职权的权能”两个方面阐述了司法权在实践中如何运行的,胡云腾会长认为中国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具有自身优势,集中反映为司法职权的人民性、司法职权的派生性、司法职权的政治性、司法职权的分散性、司法决策的集体性、司法运行过程的复杂性、司法职权的服务性、评价标准的多元性、司法考核的绩效性和司法追责的终身性,尤其是司法职权具有政治性,这一点明显不同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中国人民法院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上行使司法职权。胡云腾会长还指出,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决定了司法运行过程具有复杂性,因此程序应该在处理复杂案件过程中发挥制约和指导作用。胡云腾会长还强调应该重视中国传统文化的内生力,司法运行不仅要从社会生活中汲取经验,而且还需要根植于社会传统文化,将天理、国法、人情作为司法运行的评价标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胡云腾会长还详细论述了司法职权的权能,认为法律解释权,证据、事实、法律判断权,诉讼程序、案件实体处理决定权,审前程序制约权,裁判说理权等权力构成了司法职权。

  在与谈环节,洪浩教授从司法职权和司法权内涵、中国特色司法职权、中国特色司法职权的实践三个方面阐述了听取报告后的看法,洪浩教授认为司法职权和司法权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司法职权主要包括侦查权、审判权、起诉权,司法权应该从文义上解释,比如检察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不应该属于司法权力,但可以属于司法职权;中国特色司法职权具有在职权主体、逮捕分担方式、裁决权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的特点,这些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审判权的运行;中国特色司法职权具有这些特点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议行合一的政权表达形式、公检法在宪法上的定位超越制度运行现状,以及中国社会等各方面处于转型时期密切相关;中国特色司法职权的良性运行需要挖掘中国传统文化精髓,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编发:赵祖斌   初审:林百灵  终审:洪浩

原稿、图片:武汉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