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摘要:全国人大已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的工作规划之中。作为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约束诉讼主体行为的基本法律,应该明确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机关之间职能分工的工作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同时也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确立的公权力机关之间职能分工的指导原则,具体表现为公检法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原则。民主集中制决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力的集中本位及其分工的相对性。新时代应该发展刑事诉讼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顺应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的时代潮流,以实现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自洽,推进刑事诉讼现代化。
关键词:刑事诉讼 权力分工 权力本位 权利本位 司法民主
节选自《政法论丛》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