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摘 要:为保障专门性事实查明的准确性,当事人除作为自身鉴定利益的维护者以外,在更为宏观的司法系统内还承担着鉴定纠错者的角色。当前的刑事鉴定制度设计是一种以“司法主导”与“侦鉴一体”为特征的“非知情人司法”结构,在运行过程中面临信息偏在阻碍鉴定错误的发现、认知隔阂限制鉴定错误的证明、错误鉴定责任主体与纠错主体同一、鉴定纠错裁决的形式主义倾向、刑事诉讼惯性加剧鉴定纠错难以及鉴定纠错功能的辐射范围受限等困境,无法适应刑事案件当事人作为“案情知情人”纠正鉴定错误的制度化需求。刑事鉴定制度的优化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操作消除当事人纠正鉴定错误的制度障碍,打造一种相对区隔于“非知情人司法”逻辑的鉴定纠错机制,让刑事案件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回归“正和博弈”的应然关系定位。
关键词:司法鉴定;刑事鉴定制度;侦鉴分离;鉴定权
节选自《法律科学》202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