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摘要:不同于起诉立案,执行立案以保障执行行为的顺利推进为目标。我国执行立案在程序上依附于诉讼立案,实践中,因立案审查不规范导致执行效率低下。相较于狭义诉权,执行请求权的公法属性决定其实质审查之必要;加之域外执行合法性要件审查之通例,立案登记制改革显然与“执行难”化解相悖离。我国执行立案兼具程序和管理双重价值,不宜采取复式审查结构。立执分离的核心要义在于将具体执行工作事务化,通过执行要件审查程序的剥离,回归执行行为的职权属性。借助于执行立案的单层双阶审查模式,可将我国执行立案要件区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后者的审查需要配合卷宗调阅和听证制度。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救济,在赋予申请人异议权、复议权的同时,更应做好分类纾解工作。
关键词:执行立案 执行请求权 立案制度改革 要件审查
节选自《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第2期